(2015)雨执恢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恢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新合村。法定代表人刘小平,南京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389号爱达花园。法定代表人吴能坤,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大地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雨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八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宏公司价款1772665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3年2月8日止;以1772665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万宏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查控,本院已于2013年10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八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并于2015年4月20日继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八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雨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圣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