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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终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哈尔滨创新粮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金香雪米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创新粮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金香雪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终字第1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创新粮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组织机构代码证76318011-8。法定代表人:王崇君,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万良,黑龙江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宝利,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金香雪米业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50493030-0。法定代表人李树岩,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贵福,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创新粮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金香雪米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尔滨创新粮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崇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利、丁万良,被上诉人吉林省金香雪米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贵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十四次会议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受理费412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宋作霖审 判 员  徐芳代理审判员  于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