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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立华与王伟军、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华,王伟军,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华,女,196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伟军,男,195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波,女,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张立华与被执行人王伟军、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立华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冻结被执行人存款41361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