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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刑二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刑二终字第21号抗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李树森,黑龙江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绥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某无罪。宣判后,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刑抗(2015)2号刑事抗诉书以刘某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琪雅美容院化妆品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为由提请抗诉,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殿富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树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认为,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一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伟刚审 判 员  许 雷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