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与杨春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春晖,刘树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860号原告扎兰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石磊,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春燕,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晖,男,25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树亮,男,30岁,汉族,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扎兰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杨春晖、刘树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兰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扎兰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00元,减半收取825.50元,由原告扎兰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满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