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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第55号黄某某、董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永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与黄某甲(另案处理)在网吧二楼开设电游室,提供二台五星宏辉赌博机(俗称黑、红、梅、方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每台赌博机可同时供八人参赌。赌博人员以1元钱兑换10游戏积分的比例兑换游戏积分(一次至少购买200游戏积分,上、下分都是按此比例兑换),然后在游戏机上以游戏积分押注设定不同赔率的黑桃、红桃、梅花,方块、王的方式进行赌博,最少押1游戏积分,最多不限制。至2015年2月2日,黄某某、董某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2015年2月2日,宜章县公安局对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并依法扣押赃款人民币3000元、赌博机主板2个、赌博打码器2个。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通过其亲属分别主动退赃人民币10000元、分别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的户籍证明;2、宜章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证人董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兰某某等人的证言;4、宜章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5、涉案人员间的辨认笔录;6、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退赃、预交罚金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博用具,设定赔率,与他人进行赌博,从中牟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二被告人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二、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三、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所退赃款共计人民币二万元,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3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上缴有权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四新人民陪审员  牛昌彬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淑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