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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林伟圣、胡辉辉与胡辉辉、卢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圣,胡辉辉,卢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林伟圣。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逸超,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辉辉。被告:卢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圣与被告胡辉辉、卢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林伟圣负担。审 判 长  郭定勇人民陪审员  周妙凤人民陪审员  乐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