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林伟圣、胡辉辉与胡辉辉、卢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圣,胡辉辉,卢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118号原告:林伟圣。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逸超,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辉辉。被告:卢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圣与被告胡辉辉、卢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林伟圣负担。审 判 长 郭定勇人民陪审员 周妙凤人民陪审员 乐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