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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荣政与陈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政,陈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858号原告周荣政,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沙坪坝区。被告陈龙。本院在受理原告周荣政与被告陈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政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荣政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荣政负担。审判员  唐晨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