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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梁艳与中兴医药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梁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一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庆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梁艳与被执行人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哈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岫执字第1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