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崔金玉、崔全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崔金玉,崔全方,胡新荣,孙术强,王洪勇,张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被申请执行人崔金玉。被申请执行人崔全方。被申请执行人胡新荣。被申请执行人孙术强。被申请执行人王洪勇。被申请执行人张秀明。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崔金玉、崔全方、胡新荣、孙术强、王洪勇、张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各被执行人除张秀明名下一套商铺已抵押无法变现外,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亦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德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