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环非诉行审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与东台市梁垛镇董贤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东台市梁垛镇董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环非诉行审字第0042号申请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金海路25号。法定代表人智通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梅伟剑,东台市梁垛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台市梁垛镇董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东台市梁垛镇。法定代表人许祥文,该村村委会主任。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1日起擅自占用梁垛镇董贤村六组集体土地建房,建筑占地650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用途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生审判员 宗 彪审判员 滕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裕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