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盐城市格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纪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格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纪立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盐城市格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东进路89号现代华庭小区3号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孙崇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林,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薛兴源,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立俊,居民。原告盐城市格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纪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崇泽的委托代理人王桂林、薛兴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立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诉称,2008年12月1日,我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由我公司为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我公司向业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等费用。之后,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物业服务费用及违约责任都做了约定。按照我公司与被告双方之间的协议,被告至今已经累计结欠我公司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4986元。经我公司多次与被告协商,均遭被告拒绝。为此,特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4986元。被告纪立俊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日,物业公司(乙方)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约定由甲方选聘乙方对xxx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区域、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之后,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2010年6月17日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及xxxx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被告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居住为高层用房,应按每平方米1.30元/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同时双方协议约定被告不按约定标准及时间交纳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被告住房面积86.42平方米,自2010年2月1日被告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2年1月31日,自2012年2月1日起,因被告父亲患病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xx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汇景新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物业费收据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承诺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以父亲患病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有违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交纳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71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交纳违约金,经本院计算,原告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立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盐城市格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718元及违约金268元,合计49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纪立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玉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