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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仇恒帮、卞正洋与上海真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恒帮,卞正洋,上海真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3377号原告仇恒帮,男,194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原告卞正洋,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营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真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郑惠姜,总经理。原告仇恒帮、卞正洋诉被告上海真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恒帮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真仪实业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13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承建卓达公司24号地标吹填施工工程,委托两原告作为施工管理,被告根据施工量每立方支付原告0.4元(人民币,下同)作为管理费,并约定两原告为被告代垫保证金100万元,该垫付款在第一次工程款发放同时同步退还给两原告。协议书签订当日,原告将两张原告所有的建行卡交给被告代表陈润兴,卡内共有现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代表陈润兴于同日向原告出具50万元的收据,注明收到协议约定的工程保证金50万元,此款于工程款第一次发放时退还。2011年3月17日,原告又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郑惠姜个人账户汇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承建的卓达公司24号地标吹填施工工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约为100万立方。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管理费,仅退还15万元保证金,没有退还原告垫付的其余保证金85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代垫的保证金8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用4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2011年3月13日,被告与两原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委托两原告就被告承接案外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号地标吹填施工工程进行施工管理,根据施工量每立方支付两原告0.4元作为管理费。该协议还约定,两原告代垫被告工程进场保证金100万元,该代垫款被告在第一次工程款发放时同步退还给两原告。协议签订后,两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支付代垫工程款共计100万元。工程款发放后,被告向原告退还工程进场保证金15万元。2013年,上述工程竣工,经两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仍未退还剩余工程进场保证金85万元,亦未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遂涉诉。以上事实,由两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协议书》、收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银行交易明细、《内海吹填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合同》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原告关于要求被告退还代垫保证金8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理有据,予以准许。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就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两原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工程管理义务,该项诉请,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真仪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仇恒帮、卞正洋代垫保证金人民币85万元;二、驳回原告仇恒帮、卞正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被告上海真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菁代理审判员  贺美娟人民陪审员  袁贞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