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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红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红诉被告王永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红民初字第39号原告高XX,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日,系兰州市红古区XX镇XX村村民,住该村XX号。被告王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系兰州市红古区XX镇XX村村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XX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X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高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