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红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红诉被告王永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红民初字第39号原告高XX,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日,系兰州市红古区XX镇XX村村民,住该村XX号。被告王XX,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系兰州市红古区XX镇XX村村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高XX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X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 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高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