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保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志峰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志峰,杨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085-1号申请人何志峰,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卫国,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户民保字第0008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杨卫国驾驶的陕AM36**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杨卫国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M3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娟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