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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喻孝山、唐万容、喻志花与张元友、黄明秀、大竹县庙坝镇长乐村3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孝山,唐万容,喻志花,张元友,黄明秀,大竹县庙坝镇长乐村3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喻孝山,男,生于1957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唐万容,女,生于1963年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喻志花,女,生于1988年5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家多,大竹县庙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元友,男,生于1944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黄明秀,女,生于1963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大竹县庙坝镇长乐村3组。负责人:文尤轩,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孝山、唐万容、喻志花诉被告张元友、黄明秀、大竹县庙坝镇长乐村3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孝山、唐万容、喻志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喻孝山、唐万容、喻志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孝山、唐万容、喻志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喻孝山、唐万容、喻志花负担。审判员  郭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登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