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金久与大连多维汽车展示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久,大连多维汽车展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久,男,195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3-10。被执行人大连多维汽车展示销售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建设街振富大厦18号,现下落不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三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三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姚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