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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被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10月15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五元,依法收取二百四十五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薛晓璇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徐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朴希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