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被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10月15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五元,依法收取二百四十五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薛晓璇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人民陪审员 徐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朴希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