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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江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江油市卫生局),住所绵阳市江油市中坝镇华丰街4号。法定代表人代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叶茂,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济坤,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会小区36#楼2层101-110室。法定代表人肖长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江油卫生局)诉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璟榕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油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叶茂、谭济坤,被告璟榕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光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油卫生局诉称:在2009年1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于当日签订“江油市中原爱心医院工程施工合同”。该建设项目于2012年5月8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从2009年1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原告共向被告拨付20次工程款,拨款金额共计62933758.63元。该工程项目经江油市审计局审定,并经江油市财政局批复认定工程总造价为61226436.30元。原告向被告超额拨付工程款1707322.33元。经原告积极沟通协商,被告已退还超拨资金1025000元,截止目前仍有682322.33元未予退还。且截至目前,被告仅向江油市中医医院开具建安发票650万元,尚有54726436元的工程建安发票没有开具,导致原告无法财务入账。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超拨工程款682322.33元及利息,2、补开54726436元的工程建安发票,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璟榕工程公司辩称: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款超拨,故被告不应承担利息;原告请求退还超拨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请求判令开具建安发票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璟榕工程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取得原告江油卫生局的“江油市中原爱心医院”建设项目。双方于2009年1月16日签订《江油市中原爱心医院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59293263.2元,“16.1.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16.1.2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主要材料风险价格涨幅在3%以内,其他材料风险价格涨幅在5%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按施工期间造价信息均价调整;17.2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约定:合同总价的20%;17.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7.3.1每月支付不低于当月完成工程总额的85%;17.3.2合同外的工程(如:工程项目增加或是材料价格的调整)按月进度支付不低于85%”。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原告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共向被告拨付20次工程款,拨款金额共计62933758.63元。2013年11月20日,江油市审计局对江油市中原爱心医院项目作出审计报告,载明:江油市中原爱心医院项目于2011年5月6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造价报审73867830.67元,审定61226436元,审减12641394.67元,审减率17.11%;该项目主体工程预付工程款62933758.63元,占主体工程合同金额59293263.20元的106.14%。因原告向被告超额拨付工程款1707322.33元,被告已退还超拨资金1025000元,截止目前仍有682322.33元未予退还;且被告截止目前仅向原告开具建安发票650万元,尚有54726436元的工程建安发票未开具。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江审报(2013)第48号审计报告,绵阳市商业银行电汇凭证等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璟榕工程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取得原告江油卫生局的“江油市中原爱心医院”建设项目,双方并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签订程序合法,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江油卫生局依据璟榕工程公司的要求,实际向璟榕工程公司拨付工程款62933758.63元,经审计部门审计,璟榕工程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实际造价为61226436元,经原告催收后被告退还1025000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退还原告超拨的工程款682322.63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审计部门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审计报告,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诉请被告退还工程款,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的该项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向被告拨付工程款,被告向原告开具工程建安发票系其附随义务,现被告已开具650万元的工程建安发票,工程项目实际造价为61226436元,故被告理应向原告补开54726436元的工程建安发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退还超拨工程款682322.6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限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开具54726436元的工程建安发票。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5310元,由被告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