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一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薛春亚与张彩虹、李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春亚,张彩虹,李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203号原告薛春亚,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张彩虹,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被告李忠英,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亚与被告张彩虹、李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春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元,保全费1945元,共计4732.5元,由原告薛春亚负担。审判员  窦天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