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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廖传俊与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传俊,王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641号原告廖传俊,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王小平,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传俊与被告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传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