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与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执字第00226-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风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法定代表人熊俊杰。被执行人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拥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怡霖。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明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审判长 朱 宏审判员 沈华林审判员 唐文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松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