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高红杰与尹文杰、尹立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文杰,高红杰,尹立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文杰。委托代理人贾宏,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红杰。委托代理人张秀宏,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尹立杰。上诉人尹文杰因与被上诉人高红杰、原审被告尹立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南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实际支取工程款420553.5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工程总价款数额争议较大。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2014年1月28日的证据中记载总款348066元为结算总款,但上诉人认为该证据并非结算单,其中所记载的数据为被上诉人自己记录,与实际工作量不一致,且与此后上诉人尹文杰2014年1月30日又支取80000元相矛盾。对此需进一步核实,并结合全案情况,依法予以认定。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南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岳桂恒审判员 薛金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