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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二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河北燕舞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王志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燕舞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王志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807号原告:河北燕舞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被告:王志远。原告河北燕舞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燕舞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3日和7月29日,被告因推销原告产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5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20000元,尚欠23万元未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万元。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号及家庭住址,所涉及的基本信息非“王志远”所有,故原告起诉被告属主体不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燕舞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