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言林与吴家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言林,吴家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陈言林,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被执行人:吴家干,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一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家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家干名下车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