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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执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言林与吴家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言林,吴家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陈言林,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被执行人:吴家干,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一初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家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家干名下车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樊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