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柯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柯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黄某。被告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景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吉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