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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终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唐庆君诉扶余市蔡家沟镇万家坨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霍长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庆君,扶余市蔡家沟镇万家坨子村民委员会,霍长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终字第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庆君。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扶余市蔡家沟镇万家坨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宪明,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霍长君,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郑家村2社。身份证号码.上诉人唐庆君因与被上诉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万家坨子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霍长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庆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龙,被上诉人扶余市蔡家沟镇万家坨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志富,第三人霍长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十四次会议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作霖审 判 员  徐 芳代理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