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2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林涛与被执行人李福玉解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涛,李福玉,李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2236-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涛,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福玉,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秀艳,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张林涛与被执行人李福玉、李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4)莱州民初字第1695-1号民事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李福玉的工资收入,据以执行的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被本院(2015)莱州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4)莱州民初字第1695-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李福玉在工资收入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