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韩宗昉、祁丽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韩宗昉,祁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韩宗昉,男,汉族,阿城区玉泉第二中学教师,1966年1月12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祁丽霞,女,汉族,阿城区玉泉街利民小学教师,1964年8月21日出生,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六商终字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丽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宗昉、祁丽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接到本院执行人通知书后,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六商终字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