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罗翠英申请执行包光英、廖顺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翠英,廖顺高,包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罗翠英,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荣县。被申请执行人廖顺高,���,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县。被申请执行人包光英,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荣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包光英所有的银行存款5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卓子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