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22号原告穆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