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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22号原告穆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