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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执字第5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品见房屋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文健,上海品见房屋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5965号申请执行人解文健,男,1984年9月7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新河东路XXX号。被执行人上海品见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丁晓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解文健申请执行上海品见房屋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094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