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12月8日依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一男孩,取名赵佳琪。原、被告婚前来往较少,互不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又因性格差异,没有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生气闹矛盾,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2012年12月22日原、被告因此发生矛盾,经人调解,被告给原告写了一份保证材料。此后被告仍未改正,原告忍无可忍,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于2014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双方仍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男孩赵佳琪,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结婚时原告带到被告家嫁妆责令被告返还;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3、婚生男孩赵佳琪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4、大名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的事实。被告赵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2007年农历12月8日按照习俗举办结婚典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一男孩赵佳琪,现随被告父亲赵合芹生活。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农历正月初4日,被告赵某外出讨账,至今一直未归,此间原、被告双方也未能取得联系。2014年3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此后原、被告仍未同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上列诉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放弃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返还嫁妆和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的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2014)大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两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撤诉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显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朱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所生男孩赵佳琪现随被告父亲生活,由于被告现下落不明,被告之父没有抚养赵佳琪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男孩赵佳琪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的25%计算,承担相应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对财产的争执和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第1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男孩赵佳琪由原告朱某抚养,被告赵某负担抚养费33,942.8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敬坤审判员 王明辉审判员 谷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鹏飞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跟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