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爱国与李元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国,李元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国。被执行人李元祥。申请执行人陈爱国与被执行人李元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