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林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林刑初字第8号被告人杨柏屏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林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林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明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继群担任庭审记录。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嫂嫂唐志连、弟媳沈四英一行三人到本村“安子岭”山场为母亲扫墓时,因用火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烧毁被害人夏维松、郑荣清等人营造在宁远县清水桥镇田伟村、吾塘岭村、三脚岭村、罗坝村、泉井眼村“肖家岭”、“铲子氹古”、“安子岭”等山场的松树、灌木林地。经鉴定:山火过火总面积47.9公顷,其中烧毁有林地面积1.94公顷,烧毁未成林造林地面积4.36公顷、灌木林地面积6.52公顷。2015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宁远县公安局清水桥镇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清水桥镇泉井眼村村民委员会、三脚岭村村民委员会、罗坝村村民委员会,被害人夏维松等合伙人、郑荣清等合伙人均表示对被告人杨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夏维松、郑荣清的陈述;证人沈四英、唐志连、杨益平、杨高文、欧阳毅、邓家顺、尹垂斌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笔录;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清水桥镇泉井眼村村民委员会、三脚岭村村民委员会、罗坝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分别出具的《证明》,被害人夏维松等合伙人、郑荣清等合伙人分别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间擅自在野外用火,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94公顷,未成林造林地面积4.36公顷、灌木林地面积6.5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杨某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继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