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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太平、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毛之成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太平,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毛之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太平,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李战江,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肖大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展旭光,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伟,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之成,男,1955年8月2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阜阳市。委托代理人:刘伟东,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太平、上诉人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毛之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院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杜民一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太平以已与被上诉人毛之成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同日,上诉人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太平申请撤回对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以及上诉人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刘太平撤回对淮北双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三、撤销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杜民一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进审 判 员  李向荣代理审判员  侯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莉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