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莫某,农民。原告何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昀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