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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莫某,农民。原告何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昀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