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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冯长兰与李冬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兰,李冬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冯长兰。被告李冬岩。本院在审理冯长兰诉李冬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琳瑜人民陪审员  贾瑜辉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