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冯长兰与李冬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兰,李冬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冯长兰。被告李冬岩。本院在审理冯长兰诉李冬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琳瑜人民陪审员 贾瑜辉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