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俞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俞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56号原告: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小琴,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朱其群,该公司职工。被告:俞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俞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