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一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广西大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与陆燕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大天地物流有限公司,陆燕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一初字第1625号原告:广西大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法定代表人:罗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颖健,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燕玲。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1月24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773元,财产保全费1303元,由原告广西大天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农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