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立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斌与广西鼎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鼎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刘斌,广西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立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鼎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0号新加坡城园区星岛国际***号。法定代表人黄明超,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斌。一审被告广西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小区二区18栋西。法定代表人李忠飞,董事长。上诉人广西鼎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斌、一审被告广西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的被告广西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小区二区18栋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广西鼎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广西鼎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是讼争房屋的预售方,与被上诉人刘斌之间不是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并未约定如有纠纷由港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纠纷,也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请求是错误的,请求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的一审被告广西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小区二区18栋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广西鼎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道仕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