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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建伟、胡海红、徐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建伟,胡海红,徐菊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法民二金初字第10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候克盈,该联社职工。被告周建伟,男,生于1974年。被告胡海红,男,生于1971年。被告徐菊玲,男,生于1967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建伟、胡海红、徐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