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廖有明与陈社桥、曾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有明,陈社桥,曾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521号原告廖有明,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被告陈社桥,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房地产开发商,住全南县。被告曾冬梅,女,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房地产开发商,住址同上,系被告陈社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有明与被告陈社桥、曾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有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廖有明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