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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廖有明与陈社桥、曾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有明,陈社桥,曾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521号原告廖有明,男,1963年4月30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被告陈社桥,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房地产开发商,住全南县。被告曾冬梅,女,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房地产开发商,住址同上,系被告陈社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有明与被告陈社桥、曾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廖有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廖有明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