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恢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朱秀华等人申请执行李祥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华,陆兆山,陆友志,还荣保,陆小兵,李祥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恢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朱秀华,女,1957年3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盐都市。申请执行人陆兆山,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盐都市人,文盲,农民。申请执行人陆友志,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人。申请执行人还荣保,女,1927年9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人,文盲,农民。申请执行人陆小兵,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人,高中文化,工人,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李祥宝,男,1962年2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朱秀华、陆兆山等人申请执行李祥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楚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李祥宝应支付申请人111318元。楚雄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被执行人李祥宝每年支付申请人480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2014年度���偿款4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楚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