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4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852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驻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社理事长。被告孙克录,男。被告杨洪祥,男。被告孙计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克录、杨洪祥、孙计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