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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振国与任凌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国,任凌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740号原告陈振国,男。被告任凌平,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振国诉被告任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 城代理审判员 郑 涛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