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执字第36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向莉与钟胜明抚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执字第3647-3号申请执行人向某,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被执行人钟某,现住广州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向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抚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的抚养费共29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3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69.97元,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罗东宁共同共有的荔湾区兴东路7号108铺中被执行人所占有的产权份额,但暂无法处理该房产。本院依法向有关车辆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上门搜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本院依法对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执字第3647号案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宁宁审 判 员 陈俊薇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毅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