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张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雅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