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生武与深圳市九鑫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武,深圳市九鑫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309号原告李生武,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孙思琦,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深圳市九鑫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周涛,系公司经理。原告李生武诉被告深圳市九鑫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生武以被告深圳市九鑫机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法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武撤诉。本案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李生武负担。审判员 李聚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绍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