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众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谢起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众志贸易有限公司,谢起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2444号之一原告上海众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云龙。委托代理人于坤,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起振,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委托代理人陈秀国,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起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众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众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众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怡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贤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